刑法修正案(八)确认污染环境罪罪名以来,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严惩力度大大提高,污染环境犯罪在我国沦为一种常态类犯罪。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严惩呈现出怎样的样态,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未来趋势如何?环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展开涉及大数据研究的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焦艳鹏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 焦艳鹏《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计划案具备地域特征 入罪方式更为集中于记者: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中止了原“根本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改回了“污染环境罪”。近年来,关于该领域的管理情况,社会各界极为注目。今年11月2日至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了社会变迁与刑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您在研讨会上发布了对我国环境犯罪展开大数据研究的涉及成果。
焦艳鹏:污染环境犯罪的严惩在实践中是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继续执行机关等多个主体互相交会已完成的实践中活动。从线性流程上来看,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是对实践中再次发生的污染环境犯罪在法律求证后的事实相同,以及对其做出的法律评价的写明。因此,我们可以从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生效起诉书的分析中,实地考察实践中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严惩情况。我们研究的主要路径是,通过从污染环境犯罪既被判案件的刑事起诉书中,萃取涉及具备分析意义的数据,将文本文件中的涉及要素转化成为比例数据,通过比例数据的分析来辨别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目前可可供分析的数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案件计划案情况。明确还包括案件的分年度、分地区、分省区的案发情况,案件当事人情况(明确还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否法人犯罪等)。二是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该部分主要还包括案件的入罪方式等。
三是案件的裁量状况。该部分主要还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刑事惩处情况,即刑期的长短、罚金刑的数额区间、否限于了有期徒刑等。
依据上述分析要素,课题组目前对2012年至2018年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司法样态展开了几近仅有数据的数据整理与可行性分析,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多达4500件。记者:课题组通过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司法样态的研究,找到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哪些特点?焦艳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污染环境罪的计划案具备独特的地域与时空特征。
我们注意到,上述年计划案量1000多件的情形在我国各省区之间的产于是十分不平衡的。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省的数量比较较小。与之比较不应的是,内蒙古、青海、山西等省(自治区)法院审理与裁决的此类案件数量很少。
同时,现代科学研究找到,自2012年以来,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计划案数量持续上升,在2018年前后超过了年均1000多件的更为平稳的态势。这种年度既被判案件数量,在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中归属于中位的计划案数量。
这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具备一定的数量级与常态性特征,沦为我国法院办理的更为广泛的一类犯罪。二是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方式较为集中于。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过两个司法解释,奠定了13种法定的入罪方式。但通过现代科学研究找到,上述13种入罪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差异相当大。目前找到,有多达30%的既被判案件使用了“重金属微克三倍以上”的入罪方式,而另一种入罪方式“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在实践中也具备相当大的限于比例。
上述数据指出,“重金属微克”与“非法处理危险废物”这两类情况是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类型,这两类情况包含污染环境罪的主要情形与涉及地区的产业类型以及某些产业的工艺流程有紧密联系。三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裁量整体上较重。就目前的数据来看,当前我国法院对污染环境罪的裁量整体上是偏轻的。
有80%以上的被告人被被判了一年半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罚金刑的限于上,绝大多数的被告人被被判3万元以下的罚金。上述裁量结果看起来较重,但也需要寻找合理说明。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确认被告人合乎入罪标准后,对污染环境所导致的实际生态伤害的数额无法展开测量,所以绝大部分案件限于了该罪的第一档法定刑;目前这类犯罪的被告人主要是中小型工厂里的一线污水处理工人,他们对污染环境所导致的后果,以及自身所专门从事不道德的理解能力也较为受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比较于传统的暴力犯罪等来说是较小的。亟须构筑立体防线 提高犯罪压制能力记者:根据数据统计资料,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审的一审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超过年均1000件左右的数量级,近3年污染环境犯罪的计划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这些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有,当前我国运用刑法手段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焦艳鹏:是的,这解释我国刑法在严惩污染环境犯罪领域的功能基本上获得了构建。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结论,其主要理由是:第一,通过近年来的刑法严惩,这一领域的犯罪获得了较好的掌控。就我的仔细观察,目前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污染环境犯罪的数量与管理态势获得了较好掌控,这些地区案发数量更为平稳甚至有些地区有上升的趋势。第二,刑法的严惩功能基本获得了构建。
自2012年以来,我国运用刑法手段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逐步减小。这些年,一方面,我们通过适当刑事案件的办理惩罚了一批被告人;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一领域的社会宣传,目前在我国非常多数地区特别是在是东部地区、南部地区已构成了“相当严重污染环境将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社会理解,刑法的一般防治功能以求可行性创建。但是,在污染环境犯罪的严惩上,我国有所不同地区间不存在较小差异。
我们不应精神状态地认识到,污染防治攻坚战还没几乎输掉,部分地区污染环境犯罪预防的任务还非常艰难。一旦刑事政策放开,还不存在着声浪的风险。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一些地区特别是在是中西部某些地区,污染环境犯罪的严惩才刚跟上。回应,环保机关、公安机关等应强化对我国刑法在该领域涉及规定的解读与限于,既无法姑息犯罪,也无法侵害企业或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严苛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展开严惩。
记者:日前,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和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若干根本性问题的要求》,侧重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坚决和完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其中的最重要内容。实施最严苛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急需提高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管理能力。焦艳鹏:一个国家环境犯罪的管理能力,造就生态文明的发展,以及环境治理体系与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污染环境犯罪的管理而言,我们既要运用刑法手段严惩涉及犯罪,又要留意综合治理。
污染环境犯罪的再次发生有其适当的机理。就犯罪人的动机而言,大多数情形下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到,为了节省治污或危险废物的处理成本,而非法废气、灌入或处理剧毒物质、有害物质或被我国法律管控的物质。应当说道,当生态文明发展到较高阶段时,公民、法人或社会的组织专门从事上述不道德的概率将大大降低。
因此,预示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减缓,再行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后,污染环境犯罪的发生率应当不会明显上升。污染环境犯罪的再次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密切关联。在环境犯罪的管理中,除了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之外,也要高度注目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以及除刑法机制之外的其他法律机制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我们不应通过有效地的行政管理、严苛的技术管控、充份的社会资源供给等方式,构筑污染环境犯罪预防的立体防线,从而提高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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